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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就《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征询公众意见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及《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示,以便申请机构以及公众知晓、查阅和下载。

第七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应当通过登录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机构申请后的0.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沪财会〔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5.《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通过登录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将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关于证后核查事项的告知

行政审批部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在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时,申请机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材料,证明机构承诺内容属实:

1.专职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记录等。

2.业务负责人的证明材料: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继续教育记录、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原单位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会计账簿记录等。